EN 15343 標準介紹
再生塑料-塑料回收可追溯性以及合規性和再生材料含量評估
范圍:
√再生塑料可追溯性的程序
√再生材料含量的計算方法學和程序 (標準條款4)
√輸入材料的控制 (4.1)
√再生流程控制(4.2)
√再生塑料特性(4.3)
√可追溯性 (4.4)
質量保證(5)
再生材料含量的計算(6)

第12條.產品設計、要求和安全條件。
c)由不可堆肥塑料制成的包裝必須包含回收塑料的數量,使包裝商能夠根據其類型在每個時間范圍內實現第 11.3 條和第 11.4 條中規定的目標。
就本規定而言,產品中所含的再生塑料數量必須由經認可的實體進行認證,才能根據 UNE-EN 15343:2008 標準“塑料“頒發認證。再生塑料。再生塑料和再生成分的可追溯性和合格評定“或替代它們的標準,對于化學回收塑料,該數量將由為此目的認可或授權的相應實體頒發的證書進行認證。
3.為了遵守上款所述的要求,空容器的制造商和進口商或歐共體內部購買者,或酌情,歐共體內部進口商或包裝產品的購買者,必須擁有文件和信息,以證明或證明銷售或打算銷售的容器符合關于制造和構成的基本要求。包裝以及可重復使用和可回收包裝的性質,包括可回收包裝。此文件必須提供給產品的生產商。

為此目的的認證機構必須由國家認可實體(以下簡稱ENAC)或歐盟任何其他成員國的國家認證機構認可,該機構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8年7月9日第765/2008號條例(EC)的規定指定,該條例規定了與營銷有關的認證和市場監督要求產品和廢除法規,(EEC)第 339/93 號,或者對于在歐盟以外制造的產品,與 ENAC 簽訂國際認可協議的任何其他認證機構。






